甘肃法院集中审理宣判一批黑恶势力案件 | 这个地方举报线索最高奖20万元
甘肃法院集中审理宣判一批黑恶势力案件
为进一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向纵深开展,近期,全省法院集中开庭、宣判了一批黑恶势力案件。据介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全省法院以坚决的态度和担当履行审判职能,把打击的矛头始终对准黑恶势力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依法严厉打击涉黑恶势力犯罪。
穆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
穆某某案系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该案于5月28号开庭,目前正在审理当中。该案首要分子穆某某有多次犯罪前科,刑满释放后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在静宁县城欺行霸市、扬名立威。以壮大声势为目的故意拉拢各种社会不良分子,坐大成势,称霸一方。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干扰司法。目前,法院的审理工作还在紧张进行当中。
朱某某恶势力案件
朱某某案是一起恶势力案件。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贾某等人在张掖甘州区内逞强耍横、惹是生非,在网吧、酒吧、宾馆等地恶意挑衅,随意殴打他人,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实施了多起恶势力惯常实施的寻衅滋事犯罪,情节恶劣。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经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朱某某等人因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罚,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此类犯罪,防止其坐大成势,危害人民群众生活和社会管理秩序。
白某某恶势力案件
白某某案是一起恶势力案件。被告人白某某、张某某、马某某等人为攫取非法利益在会宁县东关农贸市场结成利益共同体,形成了一定的控制力,随意殴打他人,社会影响恶劣。该恶势力团伙自2014年承包农贸市场以来,在该市场内违建72间彩钢房,向商贩出租,收取租金,并向进入该市场的所有车辆违规收费,严重扰乱农贸市场秩序,破坏了市场的正常经营活动,因摊位费收取等问题与多人多次发生争执,并殴打多人致伤,成为盘踞在会宁县农贸市场的一个恶势力“毒瘤”。该恶势力团伙受害人数众多,社会危害性严重,实施了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经公开审理后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至二年不等的刑罚,体现了人民法院坚决铲除黑恶势力,确保人民平安的使命和担当。
马某某某恶势力案件
马某某某案是一起恶势力案件。该恶势力以被告人马某某某为纠集者,另一名马某某某为骨干成员,赵某某某等人为其他成员,利用家族势力,长期盘踞于岷县锁龙乡三沟金矿矿区及漳县东泉乡直沟村一带,通过浸泡尾矿、涳渣的方式,非法侵采国家矿产资源。同时,该恶势力在该区域种植药材、放牧的过程中,欺压当地百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清理整治矿山秩序过程中,以马某某某为首的家族成员,多次聚众辱骂、威胁、恐吓、围攻、殴打执法人员,持石块、锄头等凶器公然暴力抗法,在执法现场抢夺民警枪支,致多名执法人员受伤。被告人马某某某等以暴力方法多次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经过公开审理,被告人马某某某等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罚。(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朱婕)
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
定西市最高奖20万
6月4日,定西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定西市公安局、定西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定西市公民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市级奖励办法。记者了解到,为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鼓励公民依法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对侦破中央扫黑办、公安部督办以及省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公安厅督办的大要案件,或查获大要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起到直接的关键性作用的重大线索,原则上奖励人民币5万元-20万元。
记者了解到,举报人是指直接向公安机关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的个人,以及向纪检、监察机关或扫黑除恶办提供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的个人。举报人不包括各级纪检监察、政法委扫黑办、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国家安全等部门以及在其他公务活动中发现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人员。由市公安局负责对举报线索价值、作用进行评估并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审核后,市扫黑办兑现奖金。
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举报内容真实具体。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各级扫黑除恶办、公安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掌握。
(三)单一来源举报线索被公安机关采用且立案侦查的。
(四)已立案侦查的案件,举报线索提供了有价值的证据或新的犯罪事实的。
举报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线索经查证失实的。
(二)举报线索公安机关已掌握或正在侦查的。
(三)同案犯检举的。
(四)匿名举报无法核实举报人身份的。
(五)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况。
奖励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符合举报奖励条件,且举报人愿意接受奖励的,应当奖励。
2.同一案件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查处案件有帮助的,可酌情予以奖励。
3.同一案件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
4.同一举报人向不同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不予重复奖励。
奖励具体标准根据公安机关核实立案的案件性质、危害后果大小和社会影响程度等方面确定:
1.案情性质一般,政治危害和社会危害较小的,对举报人原则上奖励人民币500元-2000元。
2.案情性质较为严重,政治危害和社会危害一般的,对举报人原则上奖励人民币2000元-5000元。
3.案情性质严重或特别严重,政治危害和社会危害大的,对举报人原则上奖励人民币5000元-2万元。
4.根据举报线索,打掉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对举报人原则上奖励人民币2万元-3万元。
5.根据举报线索,打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对举报人原则上奖励人民币3万元-5万元。
6.对市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市公安局督办的大要案件,或查获大要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起到直接的关键性作用的重大线索,原则上奖励人民币5万元-10万元。
7.对侦破中央扫黑办、公安部督办以及省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公安厅督办的大要案件,或查获大要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起到直接的关键性作用的重大线索,原则上奖励人民币5万元-20万元。
以上情形不重复、累积奖励。
8.举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线索,经核实立案的,由市纪委监委提出奖励建议,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审核后,市扫黑除恶办兑现奖金,奖励标准为5000元-2万元。
9.举报奖励资金实行分级负担,市级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按照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核定的金额列入预算予以保障。奖励资金要规范管理使用,向举报人兑付按照有关财经制度执行,鼓励采取非现金方式秘密发放。
10.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奖金。委托他人代为申领的,凭举报人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手续申领。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11.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金且无受托人的,可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举报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非现场领取奖励仅限于实名举报人,且提供的账户应当与举报人姓名一致。
12.举报受理单位、办案单位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对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等情况严格保密。凡泄露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等相关情况,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依法从严追究责任。
13.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郭秀睿)
来源:新甘肃客户端、每日甘肃网
编辑:兰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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